如果当初订立了正式合同,而非口头协议,就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麻烦了。
男子董,外地人,在新绛打工。因为手艺好,董主要接一些为住户装修的活计。
2013年7月,董经人介绍为张的房子进行装修。双方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由董包工包料,装修费用为2.2万元。日子一天天过去,装修工程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。在装修过程中,张先后支付董装修费1.8万元。
最后结算时,董出具装修的预算表显示,工程价款为31820元。至于为何超出当初约定的价款,董的理由是最初协商时工程价款不包括家具。而在装修期间,董根据张的要求制作了两个衣柜、一个装饰柜和一个酒柜。对于董的说法,张并不认可。张说,当初商定价款时,已经包括了预算项目表中的所有项目和家具。张同时还提出,董没有按期完工,工程质量也存在很多问题,因此拒绝付款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,董向法院提起了诉讼。
受理案件后,办案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。为公平起见,法院征求双方意见后,委托运城市有关部门对装修房屋的款项进行评估鉴定。鉴定人员通过现场勘查,对装修工所用的材质、规格、数量进行了登记,并由双方签字确认。最后,工作人员结合市场调查取得的价格数据,选择中等价格进行综合认定后做出结论,房屋装修款为27392元。
对此,张虽有异议,但没有证据予以反驳。最终,法院认定董为张提供的装饰装修价款为27392元。扣除已付价款后,张还需支付装修款9392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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