与屋主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后,承租人开始按自己的需要装修房屋,但在准备入住时被物业阻拦,原因是该房屋所有人未办理交房手续。近日,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,法院一审判决出租人退还所有费用并赔偿装修费用。
原告朱某(化名)诉称,2013年,他与被告邓兵(化名)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约定被告将位于青羊区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原告,租金为700元/月,租期为三年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就开始进行此房屋的装修工作,当此房屋装修完毕准备入住时,物业告知此房未交房,拒绝原告入住,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接房事宜,但被告一拖再拖,双方无法协商一致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他将邓兵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退还原告支付的4200元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700元,并支付原告2万装修赔偿金。
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签订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经法院核实,在朱某对涉案房屋装修完毕之后,并未实际入住该房屋,且是因邓兵未交付物管费、契税等费用,致使物业公司不允许朱某入住,即邓兵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房屋,故朱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。
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邓兵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;邓兵限期内退还朱某房租4200元及押金700元,以4900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利息;并支付给朱某装修赔偿金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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